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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获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周红川。被告李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雪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红川到庭,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女李某甲四个半月。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李某某家暴倾向严重,半年之内毒打原告张某某多次,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家暴倾向严重,经常打骂原告张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具状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承担抚养费。被告李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婚姻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光盘一张,载明原告张某某7张受伤的照片,证明2015年8月1日被告李某某及其家人对原告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事实。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质证,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仅是双方在打架后的一个微信交流,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以上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女李某甲。2015年8月1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李某某将原告张某某打伤。原告张某某受伤后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家暴倾向严重,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张某某具状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承担抚养费。原告张某某称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女李某甲。双方都还年轻,婚姻生活中双方难免会为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这些矛盾的存在并未对夫妻感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婚姻需要用心经营,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相互沟通的态度,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原、被告是可以重归于好的。原告张某某提供的光盘载明的照片只能证明2015年8月1日,原、被告因矛盾,被告李某某将原告张某某打伤。该事件并不必然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本案原告张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案的原、被告以暂不离婚为宜。故本院对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