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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钟兴业与被告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锦州金亚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兴业,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锦州金亚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048号原告:钟兴业。委托代理人:钟成言。委托代理人:张微娜,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红卫,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锦州金亚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刘玥。原告钟兴业与被告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锦州金亚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兴业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锦州金亚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钟兴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兴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钟兴业承担。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