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庆龙与唐善友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庆龙,唐善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唐庆龙,男,9岁,汉族,学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书院村25号。法定代理人杨艳平(系唐庆龙之母),38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唐善友,男,41岁(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403067378),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唐庆龙与唐善友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彦审判员 苟 琼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