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河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李某。被告苏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原被告已经案外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