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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河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李某。被告苏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原被告已经案外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