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夏士良与许淑琴、李维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士良,许淑琴,李维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177号原告:夏士良,男,汉族,宿州市埇桥区公路局干部,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许淑琴,女,汉族,宿州市医药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维彦,男,汉族,宿州市医药公司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士良诉被告许淑琴、李维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士良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许淑琴、李维彦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宿怀路137号康达药厂小区宿舍(房地权宿字第20XX27号)一套、被告李维彦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三八乡小新庄0102室房屋(房地权宿字第号)一套。并提供其所有的宝马牌小型汽车(车号:皖L)一辆作为担保,本院决定合并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夏士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许淑琴、李维彦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宿怀路137号康达药厂小区宿舍(房地权宿字第20XX27号)一套、被告李维彦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三八乡小新庄0102室房屋(房地权宿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二、对原告夏士良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宝马牌小型汽车(车号:皖L)一辆予以查封。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损毁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