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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强与杨爱明、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强,杨爱明,广安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吴强,男,生于1972年5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一素,系原告之妻。被告杨爱明,男,生于1970年11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映,男,生于1982年2月25日,汉族。被告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英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露,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广安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天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诉被告杨爱明、四川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吴强负担。审 判 长  蒲 霉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庆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