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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二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磐石市烟筒山镇盛龙饲料加工厂诉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烟筒山镇盛龙饲料加工厂,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344号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盛龙饲料加工厂。负责人:邢延峰,厂长。被告:李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盛龙饲料加工厂诉被告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盛龙饲料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原告承担135.00元,退回原告135.00元。审 判 长 赵  君代理审判员 代 仁 龙代理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