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黄国印与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印,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伟,户籍地址安徽省当涂县,系该司员工。上诉人黄国印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一致。本院认为:黄国印与赛格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关于误工费8200元的问题。黄国印主张其因仲裁和诉讼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造成误工损失,故其要求2个月的误工费应获得支持。黄国印此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复印费100元、交通费100元以及少支付的174元工资的问题。对于黄国印在申请仲裁时未提出的请求,本院不予审理。黄国印要求赛格物业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费10元的问题。原审法院已依法处理,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黄国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蔡 劲 峰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