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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彭建国与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200号原告:彭建国。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营业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国与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建国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建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审判员  夏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