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武强县曙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安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县曙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安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59-2号原告:武强县曙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曙光,经理。被告:河北安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留敏,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15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武强县曙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北安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802.3元的冻结。审判员 杨庆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稳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