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沈阳坤业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鑫日丰美术图文设计中心因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坤业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鑫日丰美术图文设计中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坤业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沙岭小区。法定代表人:叶正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洋,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兼总经理助理,现住沈阳市大东区东陶路堡东巷17号5-3-2。身份证号码:210104198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鑫日丰美术图文设计中心,住所地:法库县依牛堡子乡依牛堡子村。负责人:杨斌,系经理。上诉人沈阳坤业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鑫日丰美术图文设计中心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三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晨光(主审)、代理审判员李涛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阳坤业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坤业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上诉人沈阳坤业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马晨光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伟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