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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唐建兴与陈洪恩、施益群、徐福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兴,陈洪恩,施益群,徐福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唐建兴,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洪恩,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施益群,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徐福寿,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兴因与被告陈洪恩、施益群、徐福寿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建兴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建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20元,减半交纳人民币666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潘 丽代理审判员  李明亮人民陪审员  李竽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