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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博罗县浮仙罗浮山特产有限公司与张广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浮仙罗浮山特产有限公司,张广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博罗县浮仙罗浮山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长宁镇松树岗村委会松树岗小组。法定代表人陈伟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绍其,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广磷。委托代理人张雄彪,系被告张广磷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浮仙罗浮山特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广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博罗县浮仙罗浮山特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张广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浮仙罗浮山特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博罗县浮仙罗浮山特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海林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人民陪审员  林锦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