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杏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述河与李金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述河,李金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红安杏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李述河,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福明,红安县工商联法律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真,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原告李述河与被告李金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红耀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迅速偿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48000元。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二份,拟证明被告分别于2013年11月21日、2013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5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被告李金真因做服装加工生意资金短缺,分两次向原告李述河借款16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内容分别为“今借李述河合作资金拾壹万元整(¥:110000.00),于12个月后归还本金及分红款,共计拾肆万叁仟元(¥:143000.00),以此为据。李金真,2013.11.21”、“今借李述河合作资金伍万元整(¥:50000.00),于12个月后归还本金及分红款,共计:陆万伍仟元(¥:65000.00元),以此为据。李金真,2013.11.26”。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迅速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4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金真向原告李述河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承诺给付利息4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李述河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4800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442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阮红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