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支行与李仁敏、陈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支行,李仁敏,陈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李昌瑜,行长。被执行人李仁敏。被执行人陈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2015)南市执字第109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仁敏、陈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仁敏、陈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巍所有的川RJWX**丰田越野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