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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燕君诉被告李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君,李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民初字第906号原告李燕君。被告李智勇。原告李燕君诉被告李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按时归还,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被告李智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李燕君现金10万元,期限6个月,于2013年5月11日前归还。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本院认为,一、关于债务的合法性问题借据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借条凭证,借条载明借到原告现金10万元,借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凭证足以证明原告将借款给付了被告李智勇,借款事实清楚,客观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之规定,被告李智勇向原告借款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原告与被告李智勇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二、关于债务的清偿问题被告李智勇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之规定,被告李智勇当承担返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智勇���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李燕君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纳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达科陪审员  李 琴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古江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