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刑执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祁小双犯故意伤害罪、滥伐林木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刑执字第00609号罪犯祁小双,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现在襄阳监狱服刑。2009年10月2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鄂刑监一再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祁小双犯故意伤害罪、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3月、2011年7月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3年11月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襄阳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襄阳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并获1次季度记功、3次季度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祁小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1次季度记功、3次季度表扬的事实,该事实有该犯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对该犯减刑的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该犯2005年8月27日拘留,刑期至2016年10月27日止。该犯已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罪犯家属同意接受并担保监管本院认为,罪犯祁小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祁小双罚金已履行,剩余刑期不长,该犯已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罪犯家属同意接受并担保监管,依法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祁小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4日至2016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付士平审判员王进审判员肖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晓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