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永久、张春香与被执行人周芳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久,张春香,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周永久。申请执行人:张春香。被执行人:周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芳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泽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