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徐小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小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94号罪犯徐小平,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1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碚法刑初字第008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小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执行),退赔被害人170000元(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小平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小平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徐小平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结合该犯的狱内消费情况,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剩余刑期、未积极退赔及财产刑未履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小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