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罪犯任朝荣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1859号罪犯任朝荣,男,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1日作出(2008)黔盘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朝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于2008年3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12月、2013年2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二年零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朝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0月、2014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任朝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但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朝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