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恢字第00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陕西大为建材生产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大为建材生产有限公司,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26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大为建材生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庆斌。被执行人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祖。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3574号民事判决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终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大为建材生产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也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存款1565520.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