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8号申请人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2号22-27,组织机构代码71093410-7。法定代表人赵冬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正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927759-0。法定代表人旷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玖虎明珠小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2号22-27,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选择了向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本院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邹雪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