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韩丽洁诉赵敏、谷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洁,赵敏,谷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韩丽洁,女。被告:赵敏��女。被告:谷占军,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2015年8月11日对韩丽洁诉赵敏、谷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桦民一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尾部日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十一日”更正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