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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韩丽洁诉赵敏、谷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洁,赵敏,谷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韩丽洁,女。被告:赵敏��女。被告:谷占军,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2015年8月11日对韩丽洁诉赵敏、谷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桦民一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尾部日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十一日”更正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