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田某某外出,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外出无下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儒人民陪审员 任俊山人民陪审员 任成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