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廖勇与中山市智领先行陈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勇,中山市智领先行陈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魏来金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536-1号原告:廖勇,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双,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智领先行陈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先施一路8号F幢,组织机构代码06211893-6。法定代表人:齐雷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通,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小红,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魏来金,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受理原告廖勇诉被告中山市智领先行陈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魏来金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