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400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业经本院调解终结。现叙明:2015年2月14日,被告刘某立据向原告张某借款20万元。2015年3月1日,被告刘某再次立据向原告张某借款15万元。2015年7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某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刘某自愿于2015年9月10日前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5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某借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3270元,被告刘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高沙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