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二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转霞与陈志栋、田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转霞,陈志栋,田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初字第482号原告陈转霞。委托代理人陈尔栋(原告之子)。被告陈志栋。被告田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转霞诉被告陈志栋、田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转霞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转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双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维强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