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高海霞诉冯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243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小薇。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冯某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起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