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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龙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龙民初字第83号原告:黄某,女,汉族,身份证号:×××0640,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龚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930,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书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露诗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