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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志冲船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林,上海志冲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周建林,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委托代理人胡启栋,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志冲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竖新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钱志冲。委托代理人郑阿华。原告周建林诉被告上海志冲船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 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