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孔庆霆与孔宪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霆,孔宪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孔庆霆(曾用名孔庆廷),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曲振阳,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宪绪,无业。委托代理人:徐晓,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庆霆诉被告孔宪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庆霆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庆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孔庆霆交纳。审 判 长 隋秀桥人民陪审员 孙艺业人民陪审员 杨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贵俊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