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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朱卫华与王兰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卫华,王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朱卫华。被执行人王兰英。因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兰英银行存款9050元。审 判 长  张有斌审 判 员  林 星助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