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朱卫华与王兰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卫华,王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朱卫华。被执行人王兰英。因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兰英银行存款9050元。审 判 长 张有斌审 判 员 林 星助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