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武强县诚杨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宁夏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诚杨建筑器材租赁站,宁夏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武强县诚杨建筑器材租赁站,地址:衡水市武强县武强镇西樊屯村96号。负责人:周俊环。被执行人宁夏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鸣翠春天花园14号楼A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杨仕友,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麻志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