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聂金荣、李安林与李安林、韩先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金荣,李安林,韩先武,王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27号原告:聂金荣,农民。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安林,个体户。被告:韩先武,个体户。被告:王文龙,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了原告聂金荣与被告李安林、韩先武、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韩先武下落不明,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