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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聂金荣、李安林与李安林、韩先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金荣,李安林,韩先武,王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27号原告:聂金荣,农民。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安林,个体户。被告:韩先武,个体户。被告:王文龙,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了原告聂金荣与被告李安林、韩先武、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韩先武下落不明,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