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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尹尚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尚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159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河溜法庭。被执行人:尹尚磊,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110-1号罚款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尹尚磊罚款纠纷一案中,因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110-1号罚款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