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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留君龙与俞侦友、李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留君龙,俞侦友,李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273号原告:留君龙。被告:俞侦友。被告:李黎明。原告留君龙与被告俞侦友、李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俞侦友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李黎明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留君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侦友、李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被告俞侦友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留君龙借款5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被告李黎明对该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后,被告俞侦友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16日止。剩余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归还,担保人亦为履行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俞侦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留君龙人民币5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黎明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俞侦友、李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