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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北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某某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