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审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荣正等诉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正,邹剑,罗书平,罗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审初字第2号起诉人朱荣正。起诉人邹剑。起诉人罗书平。起诉人罗跃平。2015年8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朱荣正、邹剑、罗书平、罗跃平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未按《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将起诉人朱荣正、邹剑、罗书平、罗跃平确定为自贡市小井沟水利工程输水干渠荣县臭水河渡槽建设征地、人员搬迁范围,给起诉人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现请求自贡市小井沟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将起诉人朱荣正、邹剑、罗书平、罗跃平纳入自贡市小井沟水利工程输水干渠荣县臭水河渡槽建设移民安置范围。经审查,本院认为,涉及移民安置方案(范围)属于有关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朱荣正、邹剑、罗书平、罗跃平请求将其纳入自贡市小井沟水利工程输水干渠荣县臭水河渡槽建设移民安置范围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朱荣正、邹剑、罗书平、罗跃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毕 华审判员 黄野清审判员 陈德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