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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建锋与李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锋,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锋。被执行人李海。本院在执行张建锋申请执行李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1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