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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苏晓东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辉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晓东,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3日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年5月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15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字(2015)第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晓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苏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晓东通过邮寄方式从广州购买疑似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两袋,于2015年4月30日12时许被辉南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朝阳镇烟草公司东侧胡同苏晓东的辽AG23**号白色捷达车内查获并扣押白色晶体(疑似毒品冰毒)110.1克。2015年5月7日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庭审中,苏晓东认罪。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苏晓东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辉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晓东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10.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苏晓东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十三次会议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晓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文戈代理审判员  于媛媛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云 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