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金爱萍与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爱萍,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832号原告金爱萍,女,1962年5月12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128号晨光国际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金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爱萍诉被告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玉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XX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