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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容传彬与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40号原告容传彬,农民。被告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浦北县张黄镇。法定代表人钟德新,镇长。委托代理人龚义春,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陆洪麟,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干部。原告容传彬诉被告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决定在六个月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行政行为,原告同意被告的意见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传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审 判 长  容新彬审 判 员  陈庭辉人民陪审员  宁良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显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