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容传彬与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40号原告容传彬,农民。被告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浦北县张黄镇。法定代表人钟德新,镇长。委托代理人龚义春,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陆洪麟,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干部。原告容传彬诉被告浦北县张黄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决定在六个月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行政行为,原告同意被告的意见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传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审 判 长 容新彬审 判 员 陈庭辉人民陪审员 宁良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显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