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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郝鑫等与北京张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海淀二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3231号原告:程咪,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暨程咪委托代理人:郝鑫,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北京张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海淀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注册号×××。负责人:张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伟伟,男。原告程咪、郝鑫与被告北京张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海淀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张贝海二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晶晶适用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规定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程咪委托代理人郝鑫,以及被告张贝海二分的委托代理人姚伟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咪、郝鑫诉称:我们在张贝海二分购买健身年卡一张,购卡时该健身房内提供洗浴服务,且提供浴室更衣柜锁具。2015年6月1日,当我们再次来到健身房健身时却被工作人员口头告知今后不再提供更衣柜锁具,需我们自行携带。2015年7月15日,当我们去健身房游泳时,又被告之从6月10起要交纳30元押金办理洗澡水卡,如果不办理只能使用数量有限的流动卡,先到先用,发完为止。我们认为张贝海二分没有提前以短信或电话方式有效告之其经营管理的变更,给我们造成不便,侵害了消费者权利,构成违约。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由张贝海二分退还3516元并赔偿3516元。张贝海二分辩称:本公司健身房的确从今年6月1日起不再提供更衣柜锁具,这是考虑到大家自带锁安全性更高;从今年6月10日左右开始收水卡押金,但押金在退卡时是可以退还的。本健身房有几千会员,对上述管理方面的变更不可能做到一一打电话或发短信通知,所以我们在变更之前都在大堂会员接待处张贴了通知。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按程咪与郝鑫于2015年7月15日最后一次到店消费计算,同意退还2930元。是否免费提供锁具与水卡并不影响会员正常的健身锻炼,公司不存在违约,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甲方程咪、郝鑫与乙方张贝海二分签订了编号0010552的《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约定:办卡种类为学生情侣卡,办卡金额4688元,自2015年3月1日起一年内有效,仅限单店使用,服务项目包括器械健身、有氧团体课程、游泳、洗浴、乒乓球。同日,程咪与郝鑫向张贝海二分支付了合同款4688元。程咪、郝鑫另提交了一份在张贝海二分与其前台的对话视频,张贝海二分认可该视频的真实性。视频显示:前台处张贴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5年5月25日的通知,内容为“···自2015年6月10日起,更衣区需会员自备锁具,另外,水卡将给会员每人分发一张,会员需要交纳30元水卡押金···”;前台对面墙上张贴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的通知,内容为“···自2015年6月1日起,每天的流动柜子在晚上闭店以后统一剪锁清理···”。视频中张贝海二分的前台工作人员口头答复从6月1日起店内不再提供锁具,会员需自备。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收据、视频资料,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程咪、郝鑫与张贝海二分签订的编号0010552《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依法成立的合同,签约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庭审中,张贝海二分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程咪、郝鑫要求张贝海二分退还剩余期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退还的具体金额,现程咪、郝鑫自述于2015年7月15日最后一次到店,则根据合同公平原则及等价有偿原则,张贝海二分应退还程咪、郝鑫服务费2930元,对程咪、郝鑫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程咪、郝鑫主张张贝海二分违约一节,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张贝海二分就暂停提供更衣柜锁具一事先后张贴了两份相互冲突的通知,且从通知到实际执行新政仅间隔3天时间,凸显出管理随意性大,以及未向会员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可以想见,对于前述通知发布日后首次到店消费的程咪、郝鑫而言,其事先无从得知通知内容,且当其做好运动准备在6月1日到店后却被口头告知今天起不再提供更衣柜锁具,如要健身还需另行到别处购锁,这无疑是一件打乱原定时间安排、造成不便的“小麻烦”。作为接受服务的会员其对健身房一个又一个新政的推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无法改变只能接受,则作为服务提供方的健身房其针对会员的任何一项服务举措的变更都应充分考虑会否降低会员服务体验满意度,会否给其造成不便,拥有众多会员的健身房更应顾及到每位会员应有的合同权益,包括对管理变更事项在合理期限内的知情权。本案中,张贝海二分随意变更管理事项,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以合理方式向会员进行告知,已给程咪、郝鑫造成不便,本院认定张贝海二分存在履约瑕疵,对程咪、郝鑫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赔偿的具体金额综合本案案情酌定为100元,对其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程咪、郝鑫与北京张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海淀二分公司于二○一五年一月十日签订的编号0010552《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张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海淀二分公司退还程咪、郝鑫服务费二千九百三十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张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海淀二分公司赔偿程咪、郝鑫一百元;四、驳回程咪、郝鑫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张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海淀二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张贝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海淀二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跃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