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王翠琴、曹根喜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施少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晨溪。委托代理人邹侠。被告王翠琴,女,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曹根喜,男,194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曹海平,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翠琴、曹根喜、曹海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元,由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剑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