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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霍秀兰申请执行沈梁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秀兰,沈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霍秀兰,女,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沈梁伟,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霍秀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82500元,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舟审 判 员  杨德龙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五��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