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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南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2015年5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彭湃,商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彭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孙某电话向其朋友徐某借钱,徐称在商南宾馆泡馍馆二楼和朋友吃饭,过了约半小时,孙某来到徐某、叶某、童某等人吃饭的地方,被害人叶某见孙某行走不稳,就说兄弟你咋了,孙某指着叶某说我认识你,你是吴家泉的,你是冯某,徐某等人见状便劝阻孙某,后孙某就拿起椅子往自己头上砸了两下,接着拿起酒瓶往自己头上打了一下,又抽了自己两耳光就下楼了,童某也跟着下楼。随后叶某等人下楼,叶某见孙某、童某站在对面路边一工具车旁,叶某对孙某说兄弟,你晚上到底咋回事,孙某从自己的工具车的驾驶室处拿出一把砍刀,准备砍叶某,被童某和徐某夺下,后又拿出一把水果刀向叶某面部、背部、腹部等捅刺数刀,致叶某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全身多处刀刺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徐某等人将被害人送往商南县医院救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孙某供述;被害人叶某陈述;证人徐某、童某、田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醉酒后失去理智而为,主观恶性不大,且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打电话向其朋友徐某借钱,徐称在商南县宾馆二楼泡馍馆和朋友一起吃晚饭,过有半小时,孙某来到徐某、叶某、童某等人吃饭的地方,被害人叶某见孙某行走不稳,就说兄弟你咋了,孙某指着叶某说:“我认识你,你是吴家泉的,你叫冯某。”徐某等人见孙某醉状便上前劝阻,孙某顺手拿起餐厅的椅子就往自己头上砸了两下,被人夺下后,孙某又拿起饭桌上的酒瓶往自己头上打了一下,并又抽了自己两耳光就下楼了,童某跟着孙某一起下楼。随后叶某等人下楼,叶某见孙某、童某站在宾馆对面路边一工具车旁,叶某就对孙某说:“兄弟你晚上上去到底咋回事?”孙某便从自己的工具车驾驶室拿出一把砍刀,徐某、童某见状上前将孙某手中的砍刀夺下,这时孙某又扑向叶某并从身上取出一把水果刀向叶某腹部、面部、背部捅刺数刀,致叶某身体多处受伤,叶某即被送往商南县医院救治。后经商南县医院诊断为:1小肠及大网膜裂伤。2全身多处刀刺伤。叶某住院37天。2015年4月7日,叶某的伤情经商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系被锐性外力作用于腹部致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全身多处刀刺伤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叶某住院期间,被告人孙某已经支付医疗费341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叶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孙某赔偿被害人叶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000元(不包含已支付医疗费34100元),并已兑现。被害人叶某书面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12月26日21时26分,商南县公安局五里铺刑侦中队接徐某报警称,在商南宾馆门口其朋友叶某被人用刀子捅伤,请求查处。2、被害人叶某陈述证明。2014年12月26日晚7点多,他与朋友徐某、童某、田飞等人在商南宾馆二楼泡馍馆吃饭,期间徐某接了一个电话,过有半小时,有一个中等个子,约有30多岁的男子来到他们吃饭的大厅,那个男子进来时摇摇晃晃,像是喝醉了。他就问那个男子说,兄弟你咋了,那个男子就指着他说,我认识你,你是吴家泉的,你叫冯某。说后就拿起一把椅子往自己头上砸,被他人阻拦后,那男子又拿起桌上一个酒瓶往自己头上砸,又抽了自己两耳光后就下楼了。这是童某跟着那个男子一起下楼。过有几分钟,他与徐某、田飞也下楼了。他见那个男子就和童某站在一工具车旁,他上前对那个男子说,兄弟你晚上到底咋回事,那个男子就从驾驶室内拿出一把砍刀要砍他。这时徐某和童某上前将那个男子手中的砍刀夺下,这时那个男子又扑向他,并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向他肚子、脸上、背部连捅几刀,他当下就坐倒在地上,用手捂着肚子,血一直流,他感到头晕脑胀,后他就被徐某送到县医院救治了。3、证人徐某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6日晚7点多,他与叶某、田飞、童某等人在商南宾馆二楼泡馍馆吃晚饭,这时孙某给他打电话向他借五百块钱。他让孙某等一会,过了一会孙某就到了他们吃饭的地方,他见孙某喝醉了。孙某上来后就指着叶某说,我认识你,你叫冯某。他见孙某不对劲,就上前阻挡。孙某不听劝,拿起椅子就往自己头上砸,后又拿起酒瓶打自己的头。然后就下楼了。过了一会他和叶某也下楼了。他见孙某站在自己的工具车旁,叶某走到孙某跟前说,兄弟你刚才到底咋回事。孙某就从驾驶室内拿出一把砍刀被他和童某及时夺下,孙某又扑向叶某并从自己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朝叶某肚子、脸上、背上捅了几刀。当时叶某肚子上就流血了。他和童某上前将孙某拉开,他拨打了110报警,并挡了个出租车将叶某送往县医院。该事实与证人田飞、童某证言能相互印证。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状况。5、商南县医院诊断书证明。被害人叶某伤势诊断为:1小肠及大网膜裂伤,2、全身多处刀刺伤。6、商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叶某系被锐性外力作用于腹部致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全身多处刀刺伤构成轻伤二级。7、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书证明,诉讼中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叶某就民事赔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兑现。8、被害人叶某书面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叶某请求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9、被告人当庭供述与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为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宣 瑞审 判 员  章爱军人民陪审员  孙华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