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立民申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开平市金鸡镇游东村南村经济合作社起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开平市金鸡镇游东村南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申字第4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开平市金鸡镇游东村南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开平市。负责人:张汉权,该经济合作社社长。再审申请人开平市金鸡镇游东村南村经济合作社起诉开平市东山林场一案,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开平市金鸡镇游东村南村经济合作社不服,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人开平市金鸡镇游东村南村经济合作社起诉开平市东山林场一案,经广东省开���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已于2014年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开平市金鸡镇游东村南村经济合作社若对该裁定申请再审,应于2014年8月18日前申请,现开平市金鸡镇游东村南村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本院认为:开平市金鸡镇游东村南村经济合作社提出再审申请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开平市金鸡镇游东村南村经济合作社的再审申请。如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