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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财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与宁夏金凯隆商贸有限公司、宁夏辰智贸易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宁夏金凯隆商贸有限公司,宁夏辰智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驰恒工贸有限公司,刘爽,吕凤云,陈萍,刘劲,段海涛,纪永忠,李怡,姚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616号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陈志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博、关海军,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宁夏金凯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法定代表人刘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宁夏辰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吕凤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宁夏驰恒工贸��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纪永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爽,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吕凤云,女,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申请人陈萍,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刘劲,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段海涛,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申请人纪永忠,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李怡,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姚国平,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身份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