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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杜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杜某,女,生于1990年10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姚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