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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民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李木贵与王传英、王珍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木贵,王传英,王珍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第819号申请执行人:李木贵。被执行人:王传英。被执行人:王珍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淳威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7月7日,本院委托浙江新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传英名下的浙A×××××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其价值为26626元。2015年8月10日10时至2015年8月10日22时10分止,本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该车,买受人章中秋(身份证号:××)以33700元的价格拍得该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传英名下的浙A×××××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归买受人章中秋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章中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章中秋应持本裁定书在60日内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鹏飞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